要如何知道,什麼是可接受的分組?

 

作者:元景耳鼻喉科神經科診所 曾秉濤 醫師

相關文章:[快訊] 曾秉濤醫師團隊,關於停經轉換期與之後的婦女,使用抗憂鬱劑效果之統合分析,獲 Scientific Reports 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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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另外一篇心得提到的,統合分析研究過程中,最吸引人也是最容易掉入陷阱的地方就是「分組分析」。

 

目前為止,絕大多數的研究只要用上不錯的分組分析,可以讓文章的可看性增加許多,但是如果用了很奇怪的分組分析(例如我在另外一篇文章提到的例子:用 Cre 1.15 分成「< 1.15 組」、「> 1.15 組」、 和「= 1.15 組」,這種完全找不到臨床依據的切割方式),卻容易造成審稿者的質疑,所以建議還是要參照臨床合理性,進行適合的分組分析!

 

 

該如何選擇分組方式?

 

這部分以我們這篇刊登的文章為例,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討論抗憂鬱劑對於更年期時的憂鬱症狀是否有顯著療效,因為目前常見的抗憂鬱劑主要分為幾大類,而每一種類的抗憂鬱劑之間對不同症狀的效果又明顯互不相同,因此我們選擇用抗憂鬱劑(antidepressant)的種類 (SSRI / SNRI,因為只有這兩種類的研究數量足夠分析)來進行分組分析,結果發現這兩種抗憂鬱劑都有明顯的療效。

 

另一方面,也有臨床醫師會擔心:「更年期婦女本身是否已有重度憂鬱症,是否會影響這些抗憂鬱劑的效果」,會有這方面的疑問主要是因為更年期婦女有時候會有短暫的憂鬱症狀,但未必會達到重度憂鬱症,因此臨床醫師會有興趣的地方就是「如果個案未達重度憂鬱症,這些抗憂鬱劑是否也有效?」這就是我們這篇選擇這個分組分析的原因所在。

 

 

是否還有其他可行的分組方式?

 

在這篇文章中,其實我們還考慮過其他幾種「臨床有意義」的分組方式,例如說:「這些抗憂鬱劑的使用時間長短」,「是否有合併其他的物質(酒精)濫用史」,「更年期期間或是更年期後(perimenopause vs postmenopause)」,但是這些分組方式面臨了一些問題,包括:篇數太少、資訊不足,或是找不到適合的切割點,所以後來沒能放上文章內。

 

舉例來說,「這些抗憂鬱劑的使用時間長短」這部分,用常見的一年、兩年、三年等,統計結果不顯著或是篇數太少而無法跑統計,但是如果用 1.5 年、2.5 年等奇怪的分法,又沒有「足以證明這樣分割有臨床意義的證據」,所以沒能用「這些抗憂鬱劑的使用時間長短」來做分組。

 

 

實際在寫文章時,該如何取捨?

 

會讓同學陷入「是否需要冒著風險做一些沒有臨床意義分組分析」的情境,歸根究柢,通常都是因為統計的主要結果未達顯著(說的也是,如果統計有顯著,寫 main result 就差不多夠湊字數了),所以不得已用分組分析的方式尋找新賣點。

 

事實上,如果因為主要統計結果未達顯著,其實並不是「投稿的禁忌症(contra-indication)」,因為現在也有越來越多雜誌有意願刊登「統計未達顯著」的研究,這部分可以請同學參考我的另外一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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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發表於 20141108 (六) (午晚班) 第三梯次, 共享榮耀 並標籤為 , , , , , 。將永久鏈結加入書籤。